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
李某因生病在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恢复效果不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经当地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医院认为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标准进行赔偿,患者认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标准进行赔偿。
一、医疗赔偿实务中两种赔偿标准比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作了专门规定,第五十条对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的医疗事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11个赔偿项目,以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医疗事故近亲属等的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并分别规定了计算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202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详细列明了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12个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比较,见下表:


以上带括号部分标准有所不同,但主要的差别在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关于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而《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作了规定。因而在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得到的赔偿将明显少于按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适用《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所得到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规定了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且现实中“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还明显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如江苏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10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19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088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7022元,而“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相当于“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因此高低立见。
关于残疾赔偿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以城镇标准为例,《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的赔偿标准53102元×20年=1062040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30882元×30年=926460元。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是:“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规定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显低于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关于护理费。《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规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确需继续护理的,可以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规定了陪护费,没有规定陪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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