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30日电 (薄晨棣)“近五年,北京法院共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113件。其中,成年被告人211人,未成年被告人113人。”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总体情况,并发布了四起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高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称,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相对集中于侵财类案件,累计占比约为63%。其中,又以敲诈勒索罪数量最多,案件量接近侵财类案件的一半。约三成案件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个别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多达数十人。
“涉案未成年人其实兼具施害人和受害人的双重地位。”蓝向东表示,有些犯罪分子利用法律及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专门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拿未成年人当“挡箭牌”。
今年4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在未成年人和有组织犯罪之间架起了一座“高压线”,进一步传递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信号。
蓝向东表示,近年来,北京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成年利用者依法从严惩处,切实加强法律的震慑力度;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宽处罚。部分案件还在判决书后附送情法交融的“法官寄语”,并开展后续跟踪帮教。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四起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北京高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赵德云提醒,未成年人要先学好做人、学会做事,诚实劳动、脚踏实地,自尊自爱、审慎交友,谨防因冲动盲目而被不法分子“拉下水”、谨防“找工作”找上犯罪团伙、谨防伤身害己最终沦为他人“摇钱树”。未成年人的家长也要端正言行、树立榜样,做好孩子成长道路上的领航员。
北京法院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周某等人抢劫案
——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零时许,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在成年被告人周某、李某的带领下,携带甩棍、木棍在北京市某餐饮街,以证照不全为由打砸陈某的摊位并勒索其财物,后袁某、殷某跟随周某、李某将陈某挟持至陈某位于某区的暂住地内,对陈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并强行让陈某通过微信向周某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元。后周某、李某、殷某被抓获归案,袁某主动到案。案发后,袁某、殷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陈某的经济损失,陈某对袁某、殷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带领袁某、殷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袁某、殷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殷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对殷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件。现实生活中,一些别有用心的成年人,为降低自身的犯罪成本,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社会经验少等弱点,拉拢、引诱、指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未成年人带离正常的成长轨道,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未来发展,更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均系初中辍学后早早步入社会,法治观念淡薄,分辨是非能力弱,且家庭监管教育不到位,受到不良朋辈影响,导致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警示我们:未成年人要恪守日常行为底线,遇事三思而后行,注意净化“朋友圈”,乐交诤友,不交损友。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管也不可缺失,尤其对于过早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家长应及时了解掌握其生活动态、交往人员,帮助其过滤不良信息,提高明辨是非能力;社区方面也要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群体的日常关注和法治教育,多措并举提高其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发现可疑苗头及早进行有效干预。
案例2:
王某等人诈骗案
——“上司”授意未成年员工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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