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惕精神家暴这个“家庭隐形杀手” 记者调查涉精神家暴案件的司法实践认定情况
近期,有涉明星的离婚事件中被曝存在精神家暴现象,引发社会对精神家暴的广泛关注。一些网友留言称,精神家暴堪比肢体家暴,甚至比肢体家暴更加折磨人。
实际上,早在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明确了侵害行为既包括身体,也包括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探索将家暴防治延伸到婚前、离婚后及精神暴力等情形。
多位法官及法律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对精神家暴越来越关注和重视,但因精神伤害存在隐蔽性,证据采集困难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对精神家暴的认定存在一些难度,建议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的方式,增加涉精神家暴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精神家暴不容忽视
施暴者须承担责任
“我出生在一个极其不幸福的家庭里,从小没有感受过父爱。由于被父亲经常性的辱骂,我不想回家,甚至出现离家出走、自杀的念头……”大学生小颖一字一句写下对亲生父亲的控诉,“我们想逃离这个不正常的生活。我和妈妈、弟弟、妹妹想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这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许伟2019年审理的一起涉精神家暴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女方带着3个子女控诉被告男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她和孩子造成了难以忍耐的精神侵害。
据许伟回忆,该案例中男方不存在肢体上的暴力行为,但对女方及子女动不动就爆粗口和责骂,日积月累之下导致妻子和子女不堪忍受。“恶语伤人六月寒”,法院根据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3名子女的证人证言,证实了男方存在精神家庭暴力,导致女方无法继续与其共同生活,感情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才正式施行,但早在2008年3月最高法就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并指出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一些地方法院就此进行了改革试点。
作为试点法院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了一起涉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清拿出一个包着白布的篮球,白布上写着“打死梁清”的字迹。原来,男方经常把这个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在家里一边用力击打着篮球,一边喊着“我要打死梁清了”。此举对梁清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让她时时刻刻活在恐惧之中。
尽管当时对精神暴力缺乏司法实践,但该案审判长陈静综合考量后认为,男方的精神暴力已经给女方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于是判决认定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该案之后被最高法评为“全国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周溧对自己在2019年发出的一份涉精神暴力的人身保护令记忆深刻。
一对30多岁的夫妻,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女方喜欢泡吧,经常夜里出去玩,男方在其车上安装了GPS,一旦发现女方去了酒吧,就会发短信进行辱骂、恐吓。女方整天生活在恐惧中,终于不堪忍受,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周溧说,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精神家暴时,通常会考虑几个因素:首先确定暴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控制,而不是夫妻日常间的口角;其次要考虑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此外,还要结合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
据许伟介绍,确认存在精神家暴行为,施暴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无过错方还有权主张因家暴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隐蔽存在举证困难
司法实践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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