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制定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指导律师的会见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律师会见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制定的目的】会见权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方便广大律师合法、高效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制定本指引,以供大家参考。本指引仅是对律师会见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会见的定义】本指引所称的会见,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辩护人与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接见的执业活动。
第四条【会见的依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监视居住的或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前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款;《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条【会见的目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有四个,一是确认委托关系,二是核实相关证据,三是协商辩护思路,四是告知诉讼程序。
第六条【律师的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
第七条【律师在会见活动中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款;《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第八条【律师在会见活动中的权利】律师在会见活动中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
【依据】《律师法》 第三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条
第九条【律师在会见活动中的权利】 办案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的,律师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
第十条【三维护义务】 律师在会见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依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条
第十一条【守法义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依据】《律师法》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条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 律师应当保守在会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依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保密义务】律师对在会见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依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条
第二章 会见人员
第一节 会见主体
第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第十五条 辩护律师可以携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八条第三款
第十六条 律师助理,是指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单人进行,也可以双人进行。
【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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