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合同买卖双方及居间方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2007版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进行了以下修订:
一、建议买卖双方的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通过委托银行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交付给中介公司的交房保证金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但一般不超过交易总价款的2%。
二、对处于租约状态的二手房买卖相关条件进行了限制。卖方需提交租赁合同;成交后,卖方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协助买方处理好原租赁合同的相关关系。
三、处于抵押状态房地产的买卖,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的,取消了卖方须向担保公司和居间方出具公证委托书的约定;担保赎楼收费项目修改为以卖方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税费项中,删除了抵押服务费;卖方需付税费增加了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和提前还款罚息;买方需付税费增加抵押登记费、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授权委托公证费。
五、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买方逾期付款的除外。
六、买方负有抵押义务的,在领取新房产证后,约定了买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
此次修订后的文本,将作为2008版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008版)
2、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008版)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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