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9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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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凤军 郭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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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文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空间数据,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物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第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九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省和太原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乡(镇)单独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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