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及《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经与委托人协商,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办案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等。
第四条 依法在本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坚持人民属性,不断提升律师服务收费的合理化水平、公开化程度、普惠化范围,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有序竞争、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律师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得采取签订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行为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不得利用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采取交叉收费、重复收费、拆分收费等违规收费方式。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费收取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完善本所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
第二章 收费方式与收费项目
第九条 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包括: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
第十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每一委托法律服务事项为基本单位,按照提供法律服务事项的数量计算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按照该项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基础服务费或者不收取基础服务费,委托法律服务事项完成时根据是否实现委托目标收取风险服务费。风险服务费按照固定金额或者委托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约定条件成就或者部分成就的,按照约定收取;约定条件不成就的,不再收取。基础服务费和风险服务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指引第三十条所列的最高收费金额。
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四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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