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5日电(孟植良)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宽松,盗窃、抢劫等犯罪出现上升趋势。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及时关注这一变化,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检专门选取5个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5个典型案件体现出3个特点。一是利用疫情防控措施降级下调、放宽管制的机会,流动作案、甚至跨省作案特点突出,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彭某某涉嫌抢劫案、浙江省嘉兴市朱某某等4人涉嫌抢劫案、山西省长治市贺某某等7人涉嫌盗窃案均是异地作案,甚至是跨省作案。二是利用疫情防控措施漏洞实施犯罪特点突出,如上海市静安区林某某涉嫌盗窃案是对小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临时设置的快递投放点进行盗窃,浙江省温州市林某盗窃案则是利用手机“健康码”进行盗窃。三是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5个典型案例均发生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此,苗生明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措施,突出打击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秩序或在疫情期间进行的涉疫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据悉,疫情防控以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5000余件次,多数涉疫情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伊始即邀请检察官共同研判案情,会商侦查方向、证据标准、取证要求等,围绕案件实施和犯罪构成等要素收集完善证据链、及时固定证据等提出意见建议,为确保对危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
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生产生活逐步恢复正常,此前集中于疫情防控的社会管理资源亦随之重新调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调整过渡期,经济社会生活日益活跃的同时,一些常见违法犯罪也有抬头之势,特别是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盗抢犯罪出现了大幅上升,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与之相适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盗抢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让作奸犯科者无所遁形,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稳定环境。据统计,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共12883件16795人,其中,抢劫案件298件402人,盗窃案件2292件2631人;4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6810件38670人,环比上升约108%和130%,其中,抢劫案件613件951人,环比上升约106%和137%,盗窃案件5574件6786人,环比上升约143%和158%。为此,最高检选取了各地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盗抢犯罪,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统一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依法严惩抢劫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产复工复学有序开展,人民群众生活秩序逐渐恢复正常。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人民群众放松警惕之机,实施抢劫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好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分界限,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案件,要认真审查、充分利用在案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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