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犯罪性质进行了司法解释。此前,在2009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四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重点打击银行卡犯罪,并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展为期10个月的“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加强对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性,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就媒体关注的有关热点问题答复如下:
1、什么是“信用卡套现”?当前信用卡套现有哪几种主要方式?
答: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从信用卡信用额度中套取现金的行为。一般来说,信用卡的正常、合法交易包括:通过柜面、自助机具、POS机及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消费、取现、存款(还款)。也就是说,信用卡可以用来刷卡支付,若提取现金则需支付1%的手续费和每日0.5‰的透支利息。而信用卡非法套现,则是持卡人通过虚拟交易等手段,把卡内信用额度变为现金持有。因为信用卡一般都有免息宽限期,套现行为就相当于持卡人从银行获得了一笔小额免息贷款。而配合其套现的商户,则相当于作为金融中介,非法办理了一笔免息融资业务。商户从中抽取手续费牟利。
近年来,社会上比较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行为主要是通过POS机套现和利用网上支付工具套现,还有部分通过循环套现(称“养卡”)或利用分期付款额度套现等。近年来,互联网上还出现了众多专门办理信用卡套现的广告,声称可以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事实上这是一种典型的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
2、信用卡套现对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
首先,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持卡人一般都是通过透支进行消费,而透支的风险则由银行承担。因此,各发卡银行均设定了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以此防范透支风险。但信用卡套现行为则通过非法手段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较高取现成本,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再加上恶意的循环套现,银行透支的资金缺口将越来越大。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利息,还可能形成不良资产,为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其次,部分信用卡套现行为可能损害被盗用信息的持卡人的利益,继而导致社会公众对信用卡,乃至中国银行体系安全防范能力的忧虑。
第三,信用卡套现扰乱了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成为滋生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温床,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秩序。
3、近年来,信用卡套现行为愈演愈烈,在某些地区已形成完整产业链,交易规模巨大。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有关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信用卡套现”为犯罪行为。请问该司法解释中为信用卡套现案件的定罪和处罚提供了哪些具体依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对信用卡套现案件的定罪和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户如协助持卡人套现,将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具体规定为: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4、信用卡套现对于持卡人及商户存在哪些风险?
答: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信贷资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需要还款。一旦超过免息期,就要追加偿还免息期内的透支利息(日利率0.5‰)和逾期滞纳金。同时,持卡人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资金,不仅支付了套现手续费,还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存在被“盗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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