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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商企业等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淄博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农办字〔202397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事业部、文昌湖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2230号)、《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淄博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20231027

淄博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查审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应坚持依法依规、便民便企、农地农用、护权护利的原则:

(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农村土地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所有,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规范委托流转行为。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和流转合同。

(三)严禁反租倒包。由村级组织等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等行为,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予以制止。

(四)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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