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司规字〔2021〕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34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日
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本地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公职律师制度建设。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遴选、年度考核、作用发挥等制度机制。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行业监督、权益维护、转任社会律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应当建立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制度,明确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党政机关在实现公职律师应设尽设基础上,可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建立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和统筹使用机制,集中配备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或者对本地区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解决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的党政机关,可以由上级单位统一设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实行公职律师统筹管理,建立跨层级跨地域调配使用工作机制。
第六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参加所在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五)上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
(五)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或执业经历的材料;
(六)个人近期免冠蓝底二寸证件照一张。
第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经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指导申请人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线上传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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