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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困境的几点思考

  绪言:对于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有的认为为官不易,于是为官不为,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做事越多犯错误越多;有的认为没白吃没白拿没白占,一心为了工作,即使出了事也与自己无关,甚至认为好心办错事。一些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主体既使犯罪也鲜有悔罪心理,反而理直气壮,振振有词。同时渎职侵权职

  务犯罪不同程度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处理轻刑化等诸多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所在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就新形势下化解基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困境提出一点思考。

  一、 工作现状

  1、客观制约。首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查一般发生比较隐蔽,找到有价值的线索难,除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并暴露于公众的眼皮下面。人民群众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痛恨入骨,但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认识却很多有偏差,殊不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其实也是一种腐败行为,甚至造成的后果比贪污贿赂犯罪更严重。何况很多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往往交错在一起,既有渎职侵权、也有贪污贿赂。调查取证难。其次,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主体往往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很多是一些有职有权的领导,各级部门和领导捂盖子的现象严重,对查处不支持,不配合,甚至人为设置阻力,即使查处了,有的各级部门和领导也千方百计干扰和影响案件的处理,案件撤案率、不起诉率、轻刑化很高。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模糊性。再次,渎职侵权犯罪一般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但这些后果很多规定比较笼统,不明确,具有模糊性,导致立案和处理上的困难。再后,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为办案增加了难度。

  2、自身不足。从供到证和从证到供,是一种侦查理念上的重大突破,反渎干警虽然办案热情高,但一部分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和改变,一旦口供得不到突破,案件就很难办下去。另外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还不够健全。如侦查一体化建设,各级检察机关统一调配,交叉办案机制还有待加强。还有由于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不但需熟练掌握许多涉及相关部门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反渎干警的业务素质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一些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要求,导致侦查工作取证难,成案率偏低。一些反渎干警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对有些渎职侵权案件不想查、不愿查、不敢查。行政机关执法信息一般没有公开,基层检察院也还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案源信息渠道窄,甚至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也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导致线索来源枯竭。有的基层检察院对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不够重视,认为风险大、阻力大、投鼠忌器、畏手畏脚,没有像抓反贪污贿赂犯罪一样理直气壮、力度大、财力、物力、人力倾斜。

  3、认识误区。首先法治化水平还不高,执法实践中存在误区,有权任性,随意性大,渎职侵权现象普遍。但由于认识等诸方面原因,“案源匮乏,线索枯竭”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一般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捡案子”,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无米下锅”的情况成为基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常态。其次法律传统的因素,人们痛恨贪官,但对“庸官”“昏官”则能够容忍,反贪污贿赂已深入人心,而反渎职侵权则还有待形成社会共识。有些案件如项目资金领域,损失的多是国家的利益,而对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有益,认为大河里的水流到小河里,不以为然,就可能从小集体的角度对案件查办工作进行干扰。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了解非常有限,不好举报,行政执法部门也难以把握是否移送的标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一般存在着大量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比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往往容易被容忍。有些发生在行为人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是在履行职责,是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积极善意的行为,往往容易被谅解和同情。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损害的一般都是公共利益,如果没有直接触及到私人利益,一般就不会被人们关注,常常容易被忽视。因此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查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干扰阻挠办案,甚至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

  二、存在的原因

  1、类罪本身的特点。首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是本行业的行家理手,渎职犯罪也呈现其自身的特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有一部分没有明确意义上的被害人,案件当事人一般也不愿作证。其次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往往责任分散,主要责任人不好把握,责任认定难,导致谁来承担犯罪后果不好确定,罪与非罪,犯罪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争论,很难界定;就是已经查处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检察、法院二家的意见也不一定统一,导致很多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最后不了了之,最后被判无罪,或者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还有渎职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较一般人熟悉,所谡隔行职隔山,外行人很难发现。涉案人员本身也一般拥有一定的职权,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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