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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3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充分体现了民法总则在全国的影响力。这是为提高党和国家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的、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并将于2017101日正式施行。

民法总则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总体立法思路体现了八大核心价值:一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民法立法当中;二是调整了民法的范围,把公民改成了自然人,符合改革开放的需要;三是强调对于权利的保护;四是明确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五是确立了守法原则,强调守法应当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六是确立绿色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彰显我国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七是强调法律适用的原则,把习惯作为新的法律渊源;八是为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现将《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梳理解读,以供进一步学习。

 

亮点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四: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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