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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债权人会议,

你是否有很多疑问和好奇?

别急,破产法官带你一起探究疑问和知识



问:1、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答:是由依法申报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主要职权:1、审核债权2、审查确定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通过财产管理方案4、通过财产变价方案5、通过财产分配方案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

问:2、债权人会议由谁召集?

答:法定债权人会议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具体日期在公告中确定。临时债权人会议法院认为必要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

问:3、债权申报后能很快分配财产给债权人吗?能分到多少金额?

答:管理人要对全体债权人申报的所有债权进行审查,等债权经过法院确认了才能参与财产分配,而根据法律规定必需完成多个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时长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具体能分到多少金额也是取决于最终可被分配的破产财产有多少、总的债权金额有多少,以及是否为同一清偿顺位等情况而定,而这些债权申报阶段往往都是未知的。

问:4、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登记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5、债权人是否可以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提出异议?

答:可以如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解后异议人仍不服的,或管理人在收到该债权人的异议后不予解释或调解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如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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