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冉(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010105011):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徐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代偿款11321.12元;二、被告徐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费1384.65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0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87元,由被告徐冉负担1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案民事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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