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退休后收受财物怎样定性
从中原工学院原党委书记谢振山案说起

制图:张寒

图为2023年2月1日,谢振山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一审庭审现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特邀嘉宾
赵春玲 河南省纪委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主任
吴 清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三级主任科员
李冠林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董玉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谢振山借其子结婚之机,收受下属黄某和孙某某送予的现金各5万元,此行为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还是受贿犯罪?谢振山在免职、退休后既收受曾经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名酒,也收受了陈某某所送160万元,这些行为应怎样定性?检察机关为何对谢振山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此法院是否应予采纳?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谢振山,男,198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河南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书记,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原工学院党委书记等职,2014年12月被免职,2017年6月退休。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22年春节期间,谢振山收受原管理和服务对象商人赵某某所送茅台酒3箱。
受贿罪。1997年至2017年,谢振山利用担任河南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书记,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原工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在合作办学、承揽工程、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价值共计563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07年至2017年,谢振山利用担任中原工学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A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与中原工学院合作办学、承担教学设备投资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陈某某现金共计332万元。其中,谢振山在2015年4月、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分3次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共160万元。
2003年至2011年,谢振山利用担任中原工学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中原工学院某干部黄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2012年,谢振山借其儿子结婚之机分别收受黄某、孙某某5万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8年初,谢振山利用曾担任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张某某中标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2018年下半年,收受张某某现金50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3月21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对谢振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于次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6月22日,河南省监委将谢振山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6月24日,经河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河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谢振山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提起公诉】2022年8月8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谢振山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3月3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谢振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2012年底,谢振山借其子结婚之机收受下属黄某和孙某某送予的现金各5万元,辩护人称此行为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如何看待该意见?
赵春玲:经查,2003年至2011年,谢振山利用担任中原工学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黄某和孙某某多次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2012年底,谢振山借其子结婚之机分别收受黄某和孙某某现金5万元。
谢振山此行为是正常人情往来还是违纪违法,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往来”方式是否正常。正常的人情往来多是双方互相往来,双方都有向对方馈赠礼物或其他财物的情形,如果只是单方面收受对方的财物,而没有回馈行为或者回赠的意思表示,一般不能算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二是数额是否合理。正常的人情往来随礼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赠送符合行为人身份收入和情谊关系的礼金、礼品等,一般不会涉及太大数额的钱财。当行为人赠送礼金数额较大,与其正常的身份收入、与收受人的关系等明显不对等时,其主观目的就超出了人情往来的范围。三是往来的原因是否与职务有关联。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存在利益交换,但如果送礼人在往来时明确提出请托事项,或者送礼是基于前期对方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或者收礼人在收受财物后承诺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就变成了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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