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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目前,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在认真总结现行律师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主要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做了修改和完善。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律师执业许可制度

    修订草案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现行律师法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修改为“律师执业许可”,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完善:

    一是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为了确保律师忠诚于宪法,并使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衔接,修订草案明确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在申请律师执业时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是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决定。为了更好地发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行政管理职能,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是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现行律师法第七条对特别授予律师资格的问题做了规定。为了适应律师行业对人才的特殊需要,修订草案修改完善了特别执业许可制度,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订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修订草案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并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修订草案确立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严格限定其设立条件,并对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做了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

    此外,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订草案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三、关于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由诉讼法规定的。修订草案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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