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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交通事业也日益发达,各种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给人民的衣食住行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可是,全国各地的交通肇事案件却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刑法修订案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认识上的不够统一,并且出现了许许多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就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着手,对该罪的性质进行分析,区分罪与非罪,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希望对司法实践中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解决有一定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侵害,那么其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制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司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行车、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它的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部分:

①肇事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空间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它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大前提。

②肇事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肇事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制度,它即使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③肇事人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在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肇事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但是没有造成以上叙述法定严重后果的 ,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④肇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彼此联系的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的因果关系,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鉴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十分细致的,看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也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按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四)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肇事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至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或者虽预见到了,但又轻信能够避免,以至造成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

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多数交通肇事都只会牵扯到民事责任,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偿还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1]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2004年5月,庄先生驾车不慎将一个三岁小孩撞倒,庄先生急忙将小孩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小孩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次事故经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庄先生与小孩负事故同等责任,庄先生庄根据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为什么庄先生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庄先生显然没有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对于什么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条没有规定清楚。本案交通事故的后果为死亡一人,但是庄先生是负事故同等责任,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就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了,庄先生则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用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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