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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基本编码 371014006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55A337101400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2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1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市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证明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4^5^1^2^3^7^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B31窗口
咨询电话:0539-832914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B115室
投诉电话:0539-805966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B31号窗口
窗口名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B31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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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发〔2015〕10号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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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人大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8号,2013年8月1日修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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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部发﹝2006﹞46号,2006年12月22日公布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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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采集表
1
1 份
3
必要
无需提供材料,企业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即可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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