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vshi.cq.cn

山东省修订《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1381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10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劳动关系发展现状进行,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色和亮点:

一是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又不适于解除的现象经常发生。上位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条例》结合山东省的实际需要,借鉴其他省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中止的效力以及中止后恢复履行等内容,以维护这种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消除劳动争议隐患。

二是规范了劳务派遣制度。《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将上位法中关于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量化为一年之内,增强了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并进一步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的内容、时限、程序等。

三是完善了集体合同制度。《条例》将集体合同作为特别规定的一节,承继了原《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立法成果,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同时,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集体协商的程序、对协商代表的保护措施及协商代表的职责、集体合同的监督、集体合同争议及处理途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创新细化了有关制度。《条例》在遵循上位法立法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山东省实际作了创新。如加强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针对实际工作中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不易掌握的问题,明确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的具体含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处理,增加了可操作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化了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实行民主管理的要求,规定“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对劳务派遣协议予以规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山东省人社厅法规处供稿)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