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应尽快的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因此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人员逾期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期间适用中止, ,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遇有特殊情况,一般社会保障部门不做任何调查。
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应适用中止、中断,。
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的立法初衷,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
由此可见,发生工伤后,中断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是否适用中止、中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是出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权力,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是除斥期间, 但是实际中,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