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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司 法 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

  (三)在缴费期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作出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因逾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是否符合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

  (四)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逾期未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第七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是否正确;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第八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依照法定定密程序确定的国家秘密;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无法提供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

  (二)是否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

  (三)是否属于经补正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仍然不明确的情形。

  第十条 被申请人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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