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和制定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宗旨、依法保障产权、依法精准监督政府行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司法解释结合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实际,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畅通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规则,厘清举证责任及赔偿责任划分,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规范行政赔偿诉讼裁判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得行政赔偿,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更好服务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解释 理解适用
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是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以及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得行政赔偿,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更好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后,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于1997年,共有40条。该司法解释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各类行政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行政赔偿工作,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保障赔偿请求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出台,且行政赔偿审理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有必要在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制定一部新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活动。不仅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还多次邀请行政法学专家学者参加调研座谈并听取意见;不仅征求院内相关部门的意见,还广泛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相关国家机关的意见。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在各方面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途径、审理对象、判决方式等基本问题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送审稿,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司法解释结合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实际,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对存在分歧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对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作出规定;对可规定可不规定或者目前尚难以达成基本共识的内容,暂不作规定;对于旧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且行之有效的内容,继续加以保留;对于近年来审判实践急需解决、旧司法解释未规定的内容,增加相应的条款。不追求大而全,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确定具体条文的内容和数量。
二、起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司法解释起草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救济,通过畅通行政赔偿救济途径、完善行政赔偿诉讼判决方式等,实现行政赔偿争议实质化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多元司法需求,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界定了合法权益的范畴,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给予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三是始终坚持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等各类产权的重要使命。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央明确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要健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条件。《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切实落实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所有制产权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赔偿就是“实际损失”赔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予以充分赔偿;明确规定财产赔偿的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范畴,为充分赔偿划定具体标准;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过程中违法强拆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和数额不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等等,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
四是始终坚持依法精准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职责。司法监督是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法都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主要目的之一,《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具体化了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丰富了行政行为法律概念,明确了行政赔偿相关决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了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形,明确了部分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科学划分了行政赔偿的责任。通过这些规定,实现对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赔偿问题的精准监督。
五是始终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积极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找准行政审判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与私人行为共同侵权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对公、私各方的侵权责任作出合理划分;明确法院对原告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尽可能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不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案件要作出有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判决,被诉行政赔偿决定款额计算错误的要作出变更判决,实质解决赔偿争议;明确人民法院对侵权行政行为主诉裁驳,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也应当予以裁驳等,实质化解各类行政赔偿争议,为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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