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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

韩城市、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及其他扩权县(市)享有市、县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享有市、县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其他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项目中。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实行备案管理,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享有县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按照规定执行,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具有审批机构、市县授予审批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等,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除国家明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及省政府另有规定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所在地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跨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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