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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当前一段时间以来,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虽然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公布了法发〔2009〕52号《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现就该《纪要》涉及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加以阐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纪要》的背景。

  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报告的确认,以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2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61款也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纠纷这一案由。各地人民法院在根据上述规定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过程中反映,鉴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以及强制清算案件非讼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具体、详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法院此类型案件的审理进展困难,且存在司法尺度不一的状况。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已对程序性规范作出了一定规定,但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部分高级法院自行出台了有关公司强制清算方面的规范意见,以解决本辖区内审理相关案件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在当前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的背景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严重冲突,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呈激增状态,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充分调研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专家学者和本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结合各地法院审判经验,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形成了该《纪要》。

  二、坚持清算程序公正是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程序法一直被视为是实体法的辅助法,随着程序独立价值的日益彰显,程序保障或者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逐渐认识到没有程序保障的实体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公司强制清算主要是一种程序制度,其所规范的是公司清算过程中各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理秩序,目的在于在公平、公正的秩序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清算程序有序地结束公司存续期间成立的各种法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公司强制清算更需要程序的保障。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要求整个清算程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严密、合法、正当。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将清算程序的全部过程置于法定程序之下,不能出现没有程序保障的真空状态。即使在法律难以进行细密规范的操作进程中,也要恪守正当的程序理念。需要强调的是,缺乏细致的清算法是我们出台该《纪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强制清算的审理和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很多问题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予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三、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案号问题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实践中确有一些问题亟待规范。有的法院原先是按照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确立案号,如此,一是无法体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的特点,导致法院在适用诉讼程序中错误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如当事人以起诉方式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以判决方式判决公司清算,当事人又依据法院判决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等等。二是在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时无法准确确定审理法官的工作量和审结率、未审结率等。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对公司存续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概括性了结,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按照普通案件确立案号统计工作量不利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因此,我们参照企业破产案件案号的管理,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确定为“清”字号。另外,考虑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法院要进行大量的质证审查工作,因此,又将“清”字号案件区分阶段确立为“清(预)”字和“清(算)”字两种,这样一是在案件进展阶段上即受理还是没有受理作了区分,二是在程序逻辑上进行了明确,以此保障法院受理前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三是在统计工作量上也更为客观准确。

  四、人民法院在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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