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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八篇)

篇一 :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 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羁押678天,损失146385元,监视居住183天损失56787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元。

2、 由被申请人在***范围内对申请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因涉嫌抢劫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申请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年4月22日*中级人民法院(*)*中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年*月*日***公安局对申请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申请人于同日释放,年月日***公安局因对申请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作出*公刑解监字()年*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对申请人解除监视 1

居住,申请人数次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要求书面答复是否撤销案件、是否不起诉均未回复。

申请赔偿的理由如下:

1.本案是以心理测试为基础再去收集犯罪证据,但收集的犯罪证据中仅有申请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而无与本案发生的直接证据,如血衣、血裤、鞋子、毛发、血迹等,也无相应的科学鉴定证实申请人在作案现场进行作案,事实上申请人根本就未在作案现场。申请人的供述、现场指认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均属间接证据,本案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不可分割的证据锁链,证据链之间的断裂无法衔接,根据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证据的结论不能得出唯一性,故本案对申请人的刑事拘留、逮捕、起诉、一审有罪判决均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均是错误的。本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对申请人的强制措施也已解除,虽然公安机关不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未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不作无罪判决,也不给结案书,但申请人于*年2月10日释放应视为已作无罪处理,故被申请人应为义务赔偿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 …… 余下全文

篇二 :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x,男,19xx年7月14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x市xx区xx路xx号,手机: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赔偿请求:

(一)支付人身赔偿金869,636.30元;

(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11,000元;

(三)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入狱前系xx区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包者。19xx年6月23日,你院根据xx区房地产公司(现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礼兴的诬告,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将赔偿请求人执行逮捕,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后在19xx年6月30日无释放证、无结案书,也不讲明释放理由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获释后,诬告者xxx对赔偿请求人说:“xxx你要安分守己,你没有释放证案未结,否则,随时可把你收监关起来。” 赔偿请求人信以为真,总以为自己是犯罪嫌疑人随时被收监羁押,整天提心吊胆生活,睡无安枕,食无甘味,惶惶不可终日,造成的损失不但无法挽回,而且没人敢接受赔偿请求人工作和洽谈业务,致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来源。

为寻求生活出路,赔偿请求人只得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投诉,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你院于20xx年3月26日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该案经xx市、坡头区两级检察院19xx年8月3日和8月5日决定:“撤销你涉嫌贪污一案”。同年4月2日,你院档案室复印一直不发给我的(1993)xx经撤字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给我,并加盖公章和签署了时间。赔偿请求人后来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你院在20xx年12月16日向我作出xx检刑复决(2001)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本案“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证据出现变化,根据市检察院的批复,19xx年8月5日本院撤销该案。《国家赔偿法》是19xx年实施的,并且《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没有溯及力” 诸多理由,决定:“由于莫如东对撤案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申诉请求赔偿,但19xx年《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出台,因此我院对莫如东案不予赔偿。”后来你院经赔偿请求人多次催告又不予确认违法。

…… …… 余下全文

篇三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流程

一、赔偿义务机关

二、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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