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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释面世:如何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发展

  新公司法解释的平衡之道

  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意味着司法干预。问题也随之而来,司法干预会不会捆住公司自治的手脚?如何平衡保护股东权利与促进公司发展的关系?

  文/本刊记者 朱弢编辑/靳丽萍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宣布从9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司法解释起草前后历时五年,于2016年12月获得“原则通过”,但至今方得面世。

  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两类纠纷(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之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标志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此背景下,制定新司法解释是出于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需要。

  一直以来,企业界对更多保护股权,还是给公司更多自由存在对立观点。如今,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意味着司法干预。问题也随之而来,司法干预会不会捆住公司自治的手脚?如何平衡保护股东权利与促进公司发展的关系?新司法解释能否解决现实矛盾?

  围绕着这些问题,《财经》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贺小荣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以期挖掘出新司法解释背后的故事。

  着眼中小股东保护

  《财经》:公司法第四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有什么样的宏观政策背景?在新形势下,司法解释的施行有什么样的意义?

  贺小荣:这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宏观政策背景:

  一是中央作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治理规范了,投资者积极性提高了,公司才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持续稳定发展,才有可能提供优质的市场供给。司法解释通过加大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力度,可以激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创业热情,最大范围吸引民间资本,形成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按照世界银行对世界上190多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评判标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加大对中小股东权利的关注,真正实现对股东权利的平等保护,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新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对于改善中国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高中国公司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规范公司治理。股权已经成为国民财富重要形态,是产权保护重要对象,公司法是保护股东权利和规范公司治理最主要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分别在股东权利保护和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有较明显进步。

  邓峰:我补充一些社会现实层面的背景,解读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意义。

  据我所知,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会进行大量调研、访谈,摸清情况:哪些问题发生频率高、实践中存在困惑?哪些是社会现实中比较重要的?然后会依据相应的法律原理来制定规则。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包括五个部分,但遵循一条主线——股东的集体性权利。比如,决议、分配和派生诉讼是典型的集体性权利,而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也和集体权利关系紧密。很显然,司法解释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就是公司的集体性决策,以及内部的权利行使。

  应该看到,社会生活中的纠纷类型,会随着财产形态、社会观念和人们的合作方式不断扩充发展。放在十年前,经济纠纷更多是以房产、合同等为主,当时,人们的财产更多表现为不动产和银行存款,分别对应着物权和债权。

  但是,随着国企公司制改革、公司注册不断放松,再加上双创、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等经济政策推动,公司数量以每年百万计增加,股权日益成为中国社会财产的一种重要形态。举例来说,现在的合作、转让等市场交易,人们都习惯采用股权联合、交易等方式来完成,这就导致了相关纠纷越来越多。这是社会财产形态变化带来的客观现象。不仅如此,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和公司运作的规范,股东之间的纠纷不仅局限于转让、出资等领域,也越来越多地产生了公司控制权如何取得、行使、转让等新型纠纷,包括公司控制权的行使、决策程序、步骤、依据、效力等方面。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就是应社会需求变化而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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