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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离婚纠纷案件被告抗辩的审查

  编者按:离婚纠纷涉及解除婚姻关系之诉、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夫妻财产分割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等。作为典型的复合之诉,离婚纠纷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复合性、财产分割的复杂性、子女抚养问题的多样性等特点。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离婚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转载《离婚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被告抗辩的审查》一文,供读者参考借鉴。

  

  一、 对婚姻关系性质的抗辩审查

  (一)否认婚姻无效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双方缔结婚姻时是否存在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2. 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否已经消失。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典型案例】

  朱某某诉王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裁判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1999)昆民终字第14号]

  裁判要旨: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达到法定婚龄后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应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只能判决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能因本案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而认定为事实婚姻。

  (二)否认可撤销婚姻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原告是否受胁迫结婚;

  2. 被告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原告;

  3. 原告是否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三)不属于事实婚姻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

  1. 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而未办理婚姻登记;

  2.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

  3. 事实婚姻关系应该有夫妻生活的内容,男女双方要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双方要互尽夫妻义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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