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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挪用公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犯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侵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法律和事实,惩处和遏制该犯罪。

  关键词:公款 挪用 理解 适用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内涵与贪污基本相同,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在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上,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外延有所不同,贪污罪除了《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则不包括受上述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公款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本罪与贪污罪在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同时,同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时,因本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既包括已入账处于单位控制之下的款项,也包括应当收归单位所有但尚未入账的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对于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属于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罚。因此特定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其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

  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者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性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或为营利,或因临时家庭困难,或出于帮助他人,或基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尽管动机不同,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因此,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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