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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一 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

三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七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 。

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 拟出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应 由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 / 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处罚 等 意见 , 不适用本制度, 八 、经协商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四 、《认罪认罚具结书》 应 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 罪名及适用的 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六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异议或变更的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一 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 ,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 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 ,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 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年 月 日 ,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的 , 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 可以进行调整, 五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认罪情形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检察院将重新 提出 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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