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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院作出的(20xx)南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男,住江西省南昌县迎宾大道开发区段xx号。

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 被执行人:陈海明,住址:江西省南昌县迎宾大道开发区段xxxx号。

委托代理人:xxx,但被执行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身份证号:360121xxxxxxxxxxx,并支付案件受理费xxx元。

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1977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21xxxxxxxx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贵院作出的(20xx)南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

住址:江西省南昌县迎宾大道小蓝经济开发区段xx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本人签字) 2015年1月22日 点击下载附件 ,汉族。

系申请执行人丈夫,汉族。

1983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21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立即归还借款xxxxx元及利息,女, 申请执行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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