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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程新文说。

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根据这部司法解释,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本解释为准,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本解释施行后,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记者 罗书臻) 相关链接 新闻发布会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文) 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

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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