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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范文】离婚判决书范文精选八篇

篇一 :离婚判决书范本

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 …… 余下全文

篇二 :(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 范本

民事判决书

(2011)XX初字第xxx号

原 告 xxx,又名xxx,性别 ,民族。

被 告 XXX,又名xxx,性别 ,民族。

委托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XXX,又名xxx,性别 ,民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XXX,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XXXX

第三人述称:XXXX。

经审理查明:XXXX 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性格差异大,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第三人收受彩礼给被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困难,故予以酌情返还被告部分彩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XXX与XXX离婚;

二、第三人xxx返还XXX彩礼人民币XX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XXX、XXX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 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

审 判 员:XXX

(时间)

书 记 员:xxx

…… …… 余下全文

篇三 :离婚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涛,男,19xx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五里口乡刘汉中村。

被告李春莲,女,19xx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现外出下落不明) 原告刘涛诉被告李春莲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20xx年10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莲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涛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07月4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春莲未作答辩。

一、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鹿泉市公安局获鹿分局介绍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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