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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2)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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