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2022年8月2日,司法部发布“徐闻县高某与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等4个案例,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调解纠纷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金融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灵活便捷等优势特点,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服务疫情防控和特殊群体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例如,在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中,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并巨额“打赏”主播的行为,调解员及时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同时通过指出网络平台管理漏洞,帮助未成年人家庭追回了钱款,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优势,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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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闻县高某与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初,徐闻县某乡某村的陈某购买了一台渔网编织机,将其安置于自家院子,运用电力进行机械化编织渔网,并出售渔网以增加经济收入。不久,陈某家隔壁的民宿房主高某找到陈某,表示近日接连有房客反映陈某家的渔网编织机噪音较大,干扰正常休息,晚上无法安睡。由于房客们意见很大,影响民宿经营,高某要求陈某将渔网编织机搬走,陈某不同意搬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发生纠纷。
2021年4月某日上午,高某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该纠纷。调委会征得陈某同意后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当天下午,调委会指派三名调解员走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对高某的民宿和陈某家及周边环境实地观察。据了解,高某依托村里的民房和庭院,投资改造成具有海滨风情特色的民宿,为来观光的游客提供餐饮、住宿、游玩等服务。陈某于2020年3月初购买了一台电动渔网编织机,将其安置在自家院内,机械化编织渔网并出售。陈某认为,其在自家院子进行渔网编织机作业与高某无关,且安装渔网编织机时高某尚未建成民宿,故不同意将渔网编织机搬迁。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建议高某免费让陈某在民宿住宿,亲身体验后再进行下一步调解,高某表示同意。于是调解员邀请陈某当晚在民宿住宿,并让陈某家属通宵开机编织渔网。第二天上午,调解员询问陈某昨晚睡眠状况,陈某表示,在机器噪音影响下心里烦躁,难以入睡。通过实地观察和陈某的体验,调解员对调解该纠纷有了进一步把握。
第二天下午,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高某表示,村民房屋应该主要用于居住,不应作其他用途,如陈某不搬迁渔网编织机,不但影响在民宿休息的游客,亦会影响其他村民。陈某表示,昨晚在民宿睡眠体验后,他已切身体会到渔网编织机制造的噪音对周边有较大影响,但由于未能找到合适地址搬迁渔网编织机,也没有资金投入建设厂房,不搬迁系无奈之举。
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缩小双方当事人的分歧。首先,调解员普及了有关噪音影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音、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音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调解员解释相关法律后,陈某再次表示,认识到自己编织渔网过程中制造噪音的行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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