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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莉教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十二大重要变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阐释好民法典,加强民法典理论研究,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我院民商法系共有专任教师23人,半数以上具有博士学历,其中高级职称教师17人,南岭学者1人,南粤优秀教师1人,近年来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等各级各类项目数十个,是广东省规模最大的民商法系,是南粤民商法学的重要力量,民商法学科是珠江学者设岗学科。民法典出台以后,我院民商法系迅速行动,掀起了研读民法的高潮。本网特此摘要刊发老师们的部分研读心得,以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学习民法典。

徐静莉教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十二大重要变化

5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召开闭幕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式诞生。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并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婚姻法等规定作出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需求与民众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此次我仅就婚姻家庭编的一些重大变化进行解读:

要点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两条规定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重视,而且把“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因为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的幸福和睦对于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坚持与时俱进、因时而变。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保护婚姻家庭到注重“家风”建设入法,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要点二: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将禁止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此,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样一来,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就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要点三: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相比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为民法典其他编提供了明晰的亲属关系的法律依据。

   要点四:在可撤销婚姻里增加了一种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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