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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终身监禁的白恩培不得减刑、假释,能否保

白恩培  新华网 图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2.4亿多元,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公开资料,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第一起案件。当然这是一审判决,如果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或者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话,白恩培将成为我国的终身监禁第一人。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以前,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但是并不是真正的“无期”,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就可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

首先是减刑,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考验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经过多次减刑后,原来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满释放出狱。

其次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再次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少杀慎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死刑与自由刑之间,“死刑过重”与“生刑太短”形成巨大的落差,缺乏必要的过渡。同时,近年来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利用特殊的关系、金钱和手段,非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逃避刑罚的惩罚,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不满。

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并且规定不得减刑、假释,其目的和价值就在于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减少死刑的适用,震慑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用制度封堵提钱出狱和花钱买刑,防止有权人、有钱人的逃脱惩罚,实现刑罚惩治和教育的应有功能。

有个小细节,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白恩培案判决,关于终身监禁的表述均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那么,问题来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么?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了解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三种情形之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即便具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形,因为无法减为有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而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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