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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案例教程中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当转送的复议申请负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74日,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某公司养殖场内建盖的彩钢瓦圈舍属于临时建设,应当拆除,责令某公司于2018730日前拆除相关建筑并恢复原貌。719日,该市某街道办事处向某公司送达《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书》,协议要求某公司于2018820日前将养殖场全部关闭搬迁。94日、929日,某公司养殖场内的圈舍被强制拆除。

 

 

2018113日,某公司对某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对其养殖场圈舍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不服,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某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日,某公司根据自治州政府的要求补交相关材料。21日,自治州政府向某公司和市政府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认为该行政复议应当向市政府提出,将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等相关材料转送至市政府。自某公司收到转送函至复议期限届满,市政府一直未作出处理。某公司遂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判令市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案件焦点】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当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负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主动履行的行政行为,某公司起诉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本案中,某公司没有提供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某公司向自治州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自治州政府《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不能视为市政府收到或者受理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据,因为市政府不能兼具“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双重身份。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履行职责;第十八条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据此,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判断转送是否不当、无权决定转送不当不予办理,而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转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因此,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负有依法主动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市政府收到自治州政府的转送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故某公司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在继续审理的过程中,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准许某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后语】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确立的行政复议转送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只有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进行转送。第二,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办理,不得拒绝。第三,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转来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该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该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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