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物业〔2021〕1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治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推动党建引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现将该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区域)业主大会议事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区域业主大会名称: ;
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地址: ;
本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套。
第三条 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共同事项,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监事委员会等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依据本规则设立的业主大会,以及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和监事委员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主动参与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接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 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扩大或变相扩大权力,其越权作出的相关决定无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在本区域内,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 业主有权查阅不涉及他人隐私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的会议资料、共有资金和共有财产资料、物业资料等,并可就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本区域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之日起设立并运作。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
(二)选举、补选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成员工作津贴的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依法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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