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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九章 监事会

第十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二)承担律师行业管理工作;

(三)收取、管理、使用本会的会员费用;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六)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七)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

(八)举办律师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九)与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十)受理对会员执业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

(十三)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管理、期满考核工作;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个人正式会员和个人预备会员。

个人正式会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向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在广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经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

个人预备会员是指在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实习人员,其权利和义务由本会理事会规定。

团体会员是指向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在广州市辖区内执业,经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事务所。

会员应当到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个人正式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停止执业期间除外;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会的会员福利;

(四)参加本会或与有关组织以各种形式举办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九条  个人正式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八)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二)参加本会或与有关组织以各种形式举办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并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教育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和代收会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正式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转出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三)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四)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被宣告失踪和死亡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从本会个人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律师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丧失会员资格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根据需要,本会理事会可以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

律师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律师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向律师代表大会传达选举单位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向选举单位通告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的,律师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费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接收律师代表提案;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七)向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九)审议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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