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律协通〔2022〕36号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发文《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22〕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21年度我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含当日)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的律师,包括派驻或受聘于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香港、澳门、台湾律师。
公职律师(不含公职所律师)、公司律师的考核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广州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具体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粤司办〔2019〕224号)的规定办理。
(一)免于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律师
根据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情况,拟对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律师予以免于提交年度考核材料:
1.连续两年被本会评定为“称职”的律师;
2.2020、2021年度均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也不存在涉及未结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案件;
3.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各项会员义务的;
4.已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要求的。
以上律师如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发现不符合“称职”条件的,由各律师事务所直接依据年度考核要求评定考核等次提交本会,律师个人无需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应进行年度考核结果申报的律师
1.2020年度、2021年度新执业的律师;
2.近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律师;
3.涉及投诉或其他原因被暂缓考核的律师;
4.本会通知应提交材料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
(三)其他事项
1.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在本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2.2022年1月1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广州律师,不需要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行政管理部门加盖“不评定等次”条形印章;
3.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直接向本会提交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包含考核名单汇总表、公职所/法援处年度执业工作总结)。
二、考核时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方便广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年度考核,2021年度考核工作参照往年做法,采取线上线下考核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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